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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小组审议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法的亮点之一是打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 具体来说,草案的一审和二审都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建设采用土地的,应当采用国有土地或者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另外,在“三块土地”(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改革中,草案还探索了宅基地自主有偿退出机制。 大体规定,鼓励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依法自主有偿退出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会更完善吗?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这也成为出席小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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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组审议现场,生铁可委员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62条中建议,适当放宽农村宅基地的采用、流转限制,更好地保持宅基地的附加值。
他说,目前审议稿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去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适度利用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改革精神,具体操作规定将在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二条中进一步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发言中建议,进一步完善第六十二条有关农民宅基地退出的规定,研究探索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他说,撰改后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是笼统的,但这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全国范围来看,宅基地在管理录用上存在诸多问题,集约化程度低、闲置浪费严重是首要表现出来的退出机制不健全、难以改变的功能不完善、没有抵押权。
他建议,此次修订法应根据目前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在一点基本问题上向前迈进一步,制定确定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能否起到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例如,赋予宅基地开采权的抵押权能量。 抵押住宅的时候,可以用住宅区作为抵押,实现住宅区的一体化。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在土地管理法的“大修”过程中,总体上对宅基地制度作出更完整的规定。
刘振伟委员在发言中表示,一个是完善的宅基地录用权取得办法。 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采用。 依法公平取得是宅基地的采用,必须具备农户资格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录用权,落实“一户一宅”。 符合农户自营诉求且符合规定面积的,不征收录用费或以较便宜的钱征收录用费; 对面积超标无法调整的,实行有偿采用。
二是严格的用途管制。 宅基地录用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违法录用、买卖,严禁无“资格权”的人员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个人会馆。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采取将自住保障功能和经营功能分开管理的方法。 抓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解决的大致规定。
三是完善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功能制度。 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范围内的流动、继承、退出和收益功能。 目前,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无法与流动市场形成价值。 在什么范围内流转合适,需要实践,范围太小,不能形成流转市场和市场价值; 范围太大,城里人下乡占用宅基地建设有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必须把握“度”。 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继承房屋而采用的宅基地,探索采用有偿期限。
四是完善的农民不动产产权制度。 对符合规划、合法取得的住宅地上的农民房屋,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集体土地采用权证和住宅产权证书,确认产权并进行不动产登记,赋予农民房屋财产担保功能。 由于宅基地问题多而复杂,加之长期以来无依无靠,有必要平稳统一地推行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组织留出空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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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建议完整宅基地退出机制 赋予采用权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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