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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分红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公告》) ),个人持有挂牌企业股份1年,持股期限为

根据《公告》,个人持有卡企股份,持有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所得将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一律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挂牌企业,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用企业,持股时间是指个人取得挂牌企业股份之日起,至转让其股份之日的前一天为止的持股时间。

《公告》是指个人持有挂牌企业的股份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份根据司法扣除取得的股份法通过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份收购取得的股份等11种情况。

标题:“三部委:个体持有新三板股票超1年 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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