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4字,读完约1分钟

8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部分常务委员会成员、部门、专家、社会公众认为,现行法律对假药的劣药范围定义较广,药品质量定义假药的劣药的, 有时基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等假药的劣药论,不容易正确处罚,因此建议首先根据药品的效果重新定义假药的劣药范围。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对假药劣药范围重新界定”

照片来源:照片网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综合考虑“假药”“劣药”和“假药论处”“劣药论处”4种违法行为,假药中含有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一致的药品、非药品假冒药品,或者其他药品

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污染药品、未注明或变更比较有效期的药品、超过比较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变更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值得观察的是,在原“假药论处别”、“劣药论处别”的情况下,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采用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未经批准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原料药的药品,值得批准

标题:“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对假药劣药范围重新界定”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2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