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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 )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编纂情况的报告中,全国人大法制实务委员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北京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山东、河北等地进行了调查,了解了现实情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审议了草案。 8月1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草案三审稿在《隐私权和个人新闻保护》一章作了部分变更,进一步升级了隐私权和个人新闻保护。 例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隐私空之间进行搜查、进入、窥视、拍摄。 将自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和“去向新闻”纳入个人新闻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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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规定,一些常务委员会成员和社会公众建议,人格权是人格权编辑中的核心概念,界定了这一概念的定义,确定了这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根据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七十四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然后,草案三审稿还对遗体捐赠的相关规定作了一些调整。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决策无偿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主张,死后遗体捐赠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确定公民生前未拒绝捐赠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升级隐私权和个体新闻保护,禁止窥视、拍摄宾馆房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了规定。 人生前不同意捐赠的,其自然人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赠。

近年来,酒店和酒店房间被他人私装摄像头屡见不鲜,但是如何保护这些地方的隐私呢?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权是指具有私人性质的私人空之间、私人事件、私人新闻等。”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修订隐私的定义,强调“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优势。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酒店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比较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升级隐私权和个体新闻保护,禁止窥视、拍摄宾馆房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隐私定义改为“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私人空期间、私人活动和私人新闻等”。

此外,草案三审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六种行为。

拍摄搜查、进入、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拍摄、录像、公开、窥探、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人部分;

收集和解决他人的私人新闻

用邮件、电话、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破坏别人的生活;

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另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新闻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认证新闻、地址、电话号码等。

一位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公司提出,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和行踪新闻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是重要的个人新闻,应纳入个人新闻范围。 一些常务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新闻的保护,除规范收集、录用个人新闻的行为外,还必须规范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新闻等行为。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上述意见,建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下落新闻”纳入个人新闻范围。 然后,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个人新闻的“录用”改为个人新闻的“解决”,并增加个人新闻的解决包括个人新闻的录用、加工、发送、提供、公开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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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升级隐私权和个体新闻保护,禁止窥视、拍摄宾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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