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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5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针对今年全国人大延期举行的情况,全国人大近日回应《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季度举行。”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5月22日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每年第一季度”。

关于推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法律没有作出确定规定。 但是,宪法对在紧急情况下推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有确定的规定。 也就是说,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遇到不能选举的紧急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紧急事态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

“全国人大回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召开”:符合宪法大体上和精神”

今年1月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性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根据疫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推迟全国人大会议召开时间、疫情得到比较有效控制、经济社会逐渐恢复正常等客观条件具备时,及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符合宪法大体和精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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