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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腾讯以每天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为借口,解雇企业高级工程师,其工程师以灵活的员工制为理由要求仲裁”的信息成为焦点。 有一次,弹性工作成了话题。

目前,在我国,就业时间制度有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就业制、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和不定期就业制。 其中,标准时间工作制是应用最广泛的时间制度之一,一天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的工作模式。

另外两种制度有非常确定的领域和岗位性质的要求,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公司实施。 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在形象上也被称为弹性工作制。

那么,什么样的员工可以纳入弹性工作时间制呢? 员工合同上注明“弹性工作时间制”是否意味着您可以随时参加? 下班后领导安排员工不是要加班吗? 员工如何保存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比这些热点问题,《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记者采访了北京德国和衡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翔律师。 张翔专门负责处理劳动法行业的争议,从事律师工作前,已经有多年的地方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工作经验。

图片来源:回答者提供

nbd:这两天,腾讯解雇了员工一事成为了热门话题。 腾讯方面说长时间不在家,员工方面说是弹性工作时间制。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该如何明确弹性的员工制呢?

张翔: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没有灵活工作制的说法,不是法律用语。 根据新冠灾祸关于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通常表现为“灵活安排上班下班等方法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的新冠灾祸期间灵活安排只是临时的工作时间安排,这种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我个人认为,通过这种“弹性工作时间下班等方法灵活设定工作时间”,将来也有可能形成新的工作时间法律制度,但现在用“弹性工作时间”来表示是妥当的。

“弹性从业制划定标准是什么,加班怎么界定?每经专访劳动法行业律师为您详解职场哪些事儿”

我国目前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都是以国务院下属法律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 即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后两种工时制可以归纳为弹性就业制,是根据领域和岗位优势安排工作时间的两种工时制。

标准时间工作制是一天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参照标准工作时间,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采用这种工时制度有铁路运输人员、船员等特殊领域和岗位的要求。 由于工作性质,他们中途工作中断时不太容易休息。

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员工连续工作年限通常不得超过2000小时,这2000小时是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推算的,超过2000小时的部分即使加班也必须计算加班工资。

定时工作制是将特殊人群设计的工作时间制度放在首位进行比较。 这些人由于工作时间灵活,无法按照标准的工时就业制进行衡量,也无法适用公司高管、出租车司机等综合工时就业制度。

是否是弹性工作时间制,具体的评价需要根据法律,和事实对照。 和上述腾讯员工的情况一样,他是否长期工作,是否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是否有口头约定,如果没有工作,腾讯是否支付工资,是否支付社会保险等,都将进行综合评价

nbd:在法律中关于弹性工作时间制有规定的工作场所、人群的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工作场所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是违法行为吗?

(/S2 ) )/S2/)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因生产优势不能执行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的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其他就业方法和休息方法。

“其他就业休息办法”是指采取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和不定期工作制。 在进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时,有必要明确根据公司所从事的领域,有几个适合采取综合计算时间制或不定期工作制的岗位。 如果没有批准,它只能实行标准的工时工作制,采用其他工时制度是不合法的。

工作时间制度有可能被非法滥用,被滥用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作时间制度的监督管理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

nbd:许多普通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规定灵活就业,这合法吗?

张翔: 在工时制度中,大部分员工可能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在实际员工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但是,许多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未经批准,有可能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或不定期就业制,员工每天不支付超过8小时的加班费,这违背了工时制度立法的初衷,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即使合同表明是弹性工作时间制,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无效。 综合计算工时职工制或不定期职工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公司才能适用。 在适用工时制度方面,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时,由于没有特殊工时的批准手续,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部门通常由公司实行标准工时职工制解决。

当然,在弹性工作时间制下,企业对相关岗位人员通常有员工绩效要求,不能因为是弹性工作时间制就在工作时间发生与员工无关的事件。 在公司规章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员工利用灵活的员工制度钻研管理方面的空子应该也不容易。

nbd:弹性工作时间制对员工和公司的约束界限模糊,是不是很容易钻空子呢?

张翔: 不完全是。 公司的责任第一是管理,通过建立章立制,合法合理地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可以堵塞漏洞。 公司采用综合工时职工制,职工工作2000小时以上后不计算加班费,借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违法行为。 因为劳动者实行特殊的小时工作制度,所以每天不工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件,一定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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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关于实行计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考核办法》,对实行计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就业和休息办法的职工,要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集中就业、集中工作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两者的权益需要平衡处理,不可偏废任何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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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弹性工作时间在疫情期间比较普遍,很多员工在家工作,这样的工作方法受劳动法保护吗?

(/S2 ) )张翔) )/S2/)根据相关规定,由于业务性质和生产优势的限制,不能实施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其他业务和休息方法。

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在新冠灾祸期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的意见》,在新冠灾祸防治期间,为了减少人员凝聚, 应当鼓励符合规定的再就业公司实施灵活的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后采取错误的时间上下班、灵活的上下班等方法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由此可见,大多数员工在家工作的方法受劳动法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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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员工在家工作的情况下,监督“9点5分”式的业务可能并不容易。 具体来说,有必要通过执行业务来考察员工的业绩状况。

另外,在家工作也与现行的工作时间制度不矛盾。 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实施办法》中,除现行的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外,还保留了其他工作方法和休息方法的适用空之间。

nbd:国家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很多员工下班后领导还在电话和网络聊天谈工作,这不是加班吗?

张翔: 根据法律,公司需要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员工有权不同意加班。 [/s2/]这在劳动法第41条中有记载,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这里说的要求员工加班必须协商,必须协商。 通常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工作时间部分加班,对于员工自行申报的加班,通常要经过直接领导批准后才能计算加班费用,并不是一个员工可以任意安排加班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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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员工下班后,领导还在电话和微信上工作,这不是加班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下班后,如果员工休息时间过多地谈论工作,通常必须计算加班费或对该员工的绩效工资进行相应的补偿。 如果员工的休息时间很短,在某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员工协助员工工作,也不要介意。

公司下班后过度占领员工休息时间,侵犯员工休息权利,不支付经济补偿怎么办? 此时,员工应重视收集自己休息时间向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资料,必要时请司法行政机关公平处理员工与公司的争议。

必须注意的是,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生产任务,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加班,此时无需与员工协商。 例如,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解决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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