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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结婚家庭编草案。

草案二审中新增加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小组审议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认为,第840条之一的第2款“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表现还没有确定,建议改为“家庭共同的好处”。

全国人大代表洪波建议,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有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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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夫妻关系”中,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为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该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说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情况除外。

对此,丁仲礼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太确定,建议写“家庭共同的好处”。

另外,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还规定,第1款“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在法律上首先确定。 然后是“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这比目前的第840条之一有了很大的进步。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但夫妻事先约定不同财产的,应当按照不同财产的婚姻合同解决。 不能随便追究另一方。 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有的债务超过日常家庭所需的,应当以个人名义偿还,不得随意追究另一方。 除非确实有证据表明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起热议: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明确,离婚时又怎么分担?”

洪波说,第840条之一的第2款规定的是举证责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夫妻之间的共同利益,不容易导致这种举证责任。 我们经常会遇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举债后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例子。 在这种情况下,有证实责任倒置的问题。 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离婚,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其债务,不能说明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建议这种举证责任有倒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起热议: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明确,离婚时又怎么分担?”

根据草案第86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算。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春鹰委员表示,关于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解决,现行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 这是在实践中经过反复试验的过程。 2003年的司法解释比较了司法实践中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 之后,出现了新的情况,一方以离婚的方式自己逃避债务,组成稍弱的社会群体,大部分女性成为被执行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提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将这一条吸收到草案中是恰当、恰当和成熟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起热议: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明确,离婚时又怎么分担?”

另外,徐绍史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偿还。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多且复杂,一般来说共同的财产已经分割,无法偿还共同的债务; 根据债务的形成,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也不少。 现在,人们的职业和身份不同。 有微型公司的企业广告主、股份公司的股东、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还有普通公司的员工。 如果职业和身份不同,形成的债务也将变得多种多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起热议: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明确,离婚时又怎么分担?”

徐绍史表示,中小企业的企业广告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量债务是经营债务。 第二个债务是住房贷款等生活债务。 第三类债务是医疗债务。 职业不同,形成债务的性质也不同,究竟一切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建议详细讨论婚姻家庭篇第867至870条。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修订草案第867条,修订后表示,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各自全部的,由双方协商清偿。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直接借的贷方承担还款不足的部分。

李亚兰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如果完全落实连带偿还责任,非直接举债一方有很大风险,为了婚姻生活,终身财产、婚前和婚后都有可能执行。 目前,创业时发生借贷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创业企业的股票或创业企业发生的借贷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参与经营的一方对借贷并不了解,离婚时也因此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引起热议:夫妻共同债务怎么明确,离婚时又怎么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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