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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

为了加强卫生机构的管理,草案三审稿中增设了“医疗卫生机构”一章,确定了举办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或承包医疗科。

另一方面,与社会执业医师比较,草案三审稿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向以疾病治疗为中心的健康中心转移的理念也体现在草案三的审查中。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订情况的报告,部分常务委员会委员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提出了确定的规定。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确定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对此,草案三审稿中确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必须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得到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

3草案审稿中还整合了相关文案,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确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医疗器械方面,草案三增编规定,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制定完善的医疗器械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安全性是有效水平。

社会医疗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年中国卫生健康事业快速发展统计公报》,年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到997434家,其中公立医院12032家,民营医院20977家。

为了促进社会医疗,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确定了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

而且,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将享受一点优惠政策。 草案三根据审稿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此外,草案三的审查中还体现了以治病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进行改变的理念。

草案三在审稿中增加了许多关于它的规定。 其中,总则增加了国家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做好完全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快速发展健康产业、提高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的规定。

在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防治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人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完善对老年人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

另外,增加国家推进长时间护理保障工作的规定,鼓励长时间护理保险的快速发展,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护理诉求等。

“坚强的基层”作为医疗改革的重点文案之一,在这次草案三审稿中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例如总则确定国家合理规划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各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快速发展。 并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税收、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据记者观察,草案三审稿中还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困难的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的国家采取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后再就业等措施,加强基层和困难的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国家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三审: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税收、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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