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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 其中,针对成片开发和土地征用的情况,新增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限定条件。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的情况。 根据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项“片开发建设”限定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片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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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指出,有6种情况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全部土地。
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情况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惠措施、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不动产管理法>; 根据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部分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还将建议办理完善的征地手续,增加对补偿方案的听证等复印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提案草案中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开展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判断,在征收土地的乡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天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法和社会保障等,并对被征收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情况编撰方案。
报告指出,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完善和便利开垦、轮作休耕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修改如下
一、要增加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经批准轻易开垦的耕地必须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等”。
二是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诱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的规定。
另外,部分常委成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农村产业快速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必须合理规划农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完全利用闲置宅基地,并完善这方面的复印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修改如下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编撰为“统筹布局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农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合理诉求,促进城乡融合快速发展”
第二,在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要统一合理布局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三、第十八条第六款增加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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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拟收紧征地条件,成片开发征地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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