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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 )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草案第三次审查中,关于遗体捐赠和个人新闻保护等的相关规定成为委员们讨论的焦点。
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电子邮件地址、去向新闻”等副本,但个人新闻的保护范围依然不足,与实践中侵犯市民个人新闻的情况不完全一致。 自然人的账户和密码、病史和健康状况、金融新闻、通讯新闻和联系方式、未成年人新闻等新闻。 建议重新审视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对个人隐私敏感的新闻的内涵和范围,并适当扩大。
关于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三款的文案,陈斯喜委员说,将遗体捐献的相关内容提上法律需要仔细研究。 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是否有权自行解决遗体,这样规定今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必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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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件地址和下落新闻添加到个人新闻的范畴,根据第八百一十三条,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
曹建明副委员长提出,在当前新闻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新闻安全风险是手机号码安全的显著表现或首要表现。 手机号码的意义已经不再局限于普通的通信手段了。 手机上积累的、剩余的大量个人新闻、聊天记录和其他互联网活动新闻,特别是支付宝( Alipay )、微信等具有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等功能,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提供他人的手机号码, 容易引起恶意泄露新闻、骚扰电话、垃圾邮件和网络诈骗等严重问题。 一家报社声称,只要提供一个手机号码,就可以找到所有的个人新闻。 其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座位电话号码,建议更好地保护市民的手机号码。
欧阳昌琼委员表示,个人新闻是自然人独有的,通过这些新闻可以鉴别本人的特征、个人固有财产(如个人账户及其个人财产),对“个人新闻”以概括列举的形式进行定义、界定
孔建明委员认为,微信等个人新闻文案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wechat现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及,今后也会涉及到很多新闻安全问题。
根据草案三审稿第七百八十七条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遗体的,该自然人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赠。
郑功成委员说,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中新增的关于遗体捐赠的复印件,我完全理解。 现在捐款少,需要的东西多,所以我们想通过这样的立法来增加捐款。 但是,我认为这可能会引起不安。 如果担心死后遗体得到解决,再加上捐赠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会引起越来越多的问题。 因此,建议加强推广诱惑,但最好不要首先入法。
对此,陈斯喜委员表示,新增复印件是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但将该复印件升级为法律有两个问题。
一是遗体与遗产不一样,亲属是否有权自行解决遗体,这涉及伦理问题二是,这样规定,今后会有什么后果,必须研究。
例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为了违法的目的,我认为可能会发生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急救的放弃等。 如果以治疗其他患者为目的,故意放弃对患者的救治,有没有这个可能性? 对于可能产生的坏结果,必须研究清楚。 如果这些结果没有充分研究,没有措施,就不慎重规定。
此外,张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款》。 他说,这里涉及器官捐赠,但器官捐赠应该尽快进行。 否则,自然人死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器官都无法正常工作。 因为在这里可以在“共同决策”之后加上“或委托代表进行决策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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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分组审议:个体新闻保护应扩围,遗体捐献条款文案还需审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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