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小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与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章“法律责任”一章相比,许多与会者建议对一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杨志今委员表示,第7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中,对砍伐森林和砍伐森林的处罚,除修改草案规定的补种和罚款外,还规定了是否可以追加“没收违法所得”。
照片来源:照片网
2修改草案审稿第七十六条规定,采伐森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就地或者异地补种森林采伐株数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处以森林采伐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砍伐森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就地或异地补种森林采伐株数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以森林采伐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副委员长沈跃建议,第七十六条在砍伐森林的情况下,补种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改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因为盗伐基本上是最好的木材,补种通常是小树苗,表明要加大对盗伐行为的惩罚力度。
杨志今委员表示,第七十六条对砍伐森林和砍伐森林的处罚,除规定补种和罚款外,还可以追加“没收违法所得”。 砍伐森林和乱砍乱伐是违法所得,可以依法没收。 特别是对直接故意砍伐森林的行为,可以加强处罚,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并且,郭艳玲全国人大代表在第七十三条最后表示:“在临时采用的林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采用的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不等同于第1款,应该分别对待。 这是明知错误而不改正的,处罚力度必须大于第一项。 责令恢复植被,未恢复的,应加倍处罚,给予警告,制止其他犯罪行为。
据记者观察,根据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变更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两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一修改审稿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一些常务委员和地方、部门、研究机构提出了草案破坏森林资源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合并的规定,容易混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本条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鄂湘副委员长表示,参考德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相应增加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监督公益诉讼的复印件。
刘修文委员表示,根据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年全国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37件,共审结1252件。 共受理20起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查8起。 从实际案件数量来看,目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主导。 因为该提案将“检察机关”包括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诉讼主体中。
周敏委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对草案二审稿的第六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实质上排除了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建议重新考虑是否排除其他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限制在检察机关。
标题:“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引热议:建议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2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