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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
固法修正案细化了备受瞩目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七个方面的复印件,进一步健全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分类粗略决策、地方赋予相应管理权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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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修订草案2审稿中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固废法修订草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制到全国人大代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络点和中央有关机关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然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公司、领域协会等的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福建、浙江、上海、山东、内蒙古、宁夏、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专家咨询会,就修订草案中的首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加强地方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提高转移效率。
为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共同防治共同控制机制,统一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事业。
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闻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测和新闻化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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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省转移固体废弃物进行储存处置时,转移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征得接收地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单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必须管理全过程,提高效率。
生活垃圾分类首次写入固废法修订草案的审稿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成为话题。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定分类,通过普及教育、示范指导等使公众掌握分类习性,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力。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是推进政府、全民参与、统筹城乡、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的建设。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广,教育要使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性,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口较多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解决系统; 其他农村生活垃圾必须妥善解决,防止环境污染。
五、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减量和分类投入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等要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另外,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健全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订如下。 对将淘汰的设备、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采用等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所得的没收、罚款等处罚
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装载、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负责人提供危险废物,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
另外,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逐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 对运输中沿途倾倒、遗弃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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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固废法修订草案二审:转移危险废物需全程管控,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垃圾等行为将提高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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