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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契税法草案。
这次提请审议的契税法草案,在整体上保持现行税制的框架和税负担水平不变,将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提高到法律上。
在小组审议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将契税法草案提交审议,是推进税收法定工作取得的基本重要进展。 草案中提出的4种免税情况引起了许多委员的关注,有委员建议“对国家机关等单位新增土地、房屋所有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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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1997年至1997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
李锐委员表示,契税是我国财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目前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的顺利运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依法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文案,落实税收法定大体上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
李锐说,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尽可能短时间完成税收条例上升至法律,形成我国税收法律框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整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一条建议增加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谭耀宗委员表示,契税法草案在总结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需要按照税制转移的思路,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收负担水平不变,并对部分副本进行调整。
[/s2/]近十年来,我国契税征收情况(单位:亿元) )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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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扩大契税行为的范围,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投资出售偿还为价格,通过鼓励转让等方法转移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视为转移等,更加确定和规范契税法所管制的行为。
关于契税的征税根据,李晓东委员表示,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建议保存契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加式可以更加准确,也可以与增值税、费用税法统一。
草案六条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土地、房屋所有权为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免征契税的四种免征情况。
草案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况,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尹中卿委员对此表示,减税情况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措施,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免税情况仍应由法律规定,决定免税的权力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有利于税收法定的落实,税收的认真性
韩梅委员在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所列情况下,建议增加“保障性住房”。 这是为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议国家机关等单位将土地、房屋所有权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契税。
马志武委员表示,在契税法草案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豁免情况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于教育、医疗等目的的土地、房屋权利涉及免征契税,不完全合适。 建议删除其中的教育、医疗,在第二项非营利的学校后面增加“公益性教育、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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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契税法草案首次审议:委员建议免征情形应由法律规定,可新增“保障性住房”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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