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经常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
1月7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简报,介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的有关情况。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条例》可以说是各工资保障制度的整合、定型、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的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7日当天,人社部官网公布了2019年第四批农民工拖欠工资“黑名单”,100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列入该“黑名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用人单位在招聘农民工时,由于一些公司不提供社会保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拖欠工资,可能会缺乏起诉证据。
对此,人民社会部法规司司长勒内表示,根据《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拖欠工资有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其中剩余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工资支付登记簿和清单等资料。 不提供以上资料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图片来源:本公司
张义全在此次简报中表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领域生产组织方法不规范,根本上缺乏建设资金,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各方的合作,需要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
根据《条例》,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涉嫌不支付劳动者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建立工资支付登记簿留存、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扣押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变相扣押等违法行为,由人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逾期不改正的,向公司罚款,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罚款。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在一些岗位上,招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如不为农民工投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等。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因此,一些农民工在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苦于证据不足,或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维权。
瑞新对此指出,《条例》确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招募农民工,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法等复印件。 这项规定是为了处理工资延迟发生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建立书面工资支付登记簿,并至少保留三年。 对书面支付登记簿的文案也作了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这项规定也有助于处理工资支付争议发生后,取证困难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拖欠工资方面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其中剩余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单、工资支付登记簿和清单等资料。 不提供以上资料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条例》,拖欠工资的外出务工农民,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月7日,人社部发布2019年第四批农民工拖欠工资“黑名单”,100家公司上榜。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截图(部分) ) ) ) )。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长王程介绍,去年9月,人社部印发了《农民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 年11月,人社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共同印制了《关于对大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将被推送到国家信用新闻共享平台,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提供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查、融资贷款
王程表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中有两种情况。
一、擅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达到认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金额标准的;
二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会引起群体性的事情和极端的事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方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分包委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面规定的情况,应当将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王程表示,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2年多来,人社部本级和各地稳步开展本业务,各地人社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将对欠薪的违法失信行为起到较为有效和有力的威慑作用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又有百家公司上了欠薪“黑名单”,人社部: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仍有渠道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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