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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野生动物的恶习全面宣战,现在已经进入立法工作的水平。
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消除滥用野生动物的恶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政策决定(以下简称《政策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还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全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专业决定,十分必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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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发生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成为社会讨论的热门议题。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办理修订手续,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严格规定。 但是,在新法律出台之前,该如何规范食用野生动物呢?
臧铁伟表示,近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研究表明,全面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根据这个专业的决定,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臧铁伟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决定,聚焦野生动物滥用的突出问题。 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首先要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及时确定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另外,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消除乱吃野生动物的恶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决策》对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做出了哪些规定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政策决定》重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建立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首先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其次,以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首,全面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外,违反现行法规定的,根据现行法加重处罚; 对因该决定而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现行法律适用的规定予以处罚,体现出更严厉的管理和严厉的打击。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有什么局限性? 鱼、兔子、鸽子等可以吃吗?
杨合庆表示,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方法,也是国际通行方法,渔业法等对此进行了规范,根据各方一致意见,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纳入禁食范围。
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最供食用的动物,按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由于兔、鸽等动物人工养殖利用久、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被广泛接受,形成的产值、工作人员具有一定规模,部分在扶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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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策》的规定,在这些畜产法规定的《家畜遗传资源目录》中登记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的检疫。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和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根据野生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将野生动物用于非食用,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检查制度。 关于非食用性野生动物的利用,《政策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的相关批准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批准和检疫检验管理。
杨合庆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得到比较有效的实施
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广泛和正确理解《政策决定》提出的重要作用和主要文案,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政策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根据《政策决定》和相关法律,制定和调整相关清单和相关规定,细化执行《政策决定》的各项要求。
三是本政策决定的实施,可能对部分动物饲养农户造成经济损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支持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现实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健全执法管理体制,确定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着力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严格打击违反《政策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是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取缔、扣押、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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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鱼兔鸽还能再吃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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