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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国新办公室就《保障中小企业资金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举行了国务院政策例行简报。 日前,《条例》正式对外公布,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多方面的,最有活力的企业集团。 近年来,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债务回收期延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中小企业拖欠货款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剧了资金困境,中小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年末,国务院在减轻公司负担的部际联合会议室发起了清理民营公司中小企业账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今年上半年,全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公司累计清偿民营和中小企业货款落后956亿元,其中无分支借款827亿元,无分支偿债进度达到49.5%。
工信部副部长王江平表示,紧缺员工最优先处理的是存量问题,要建立预防和解决中小企业不履行债务的长效机制,必须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根除中小企业不履行债务的现象。 《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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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即使账户被拖欠,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维持合作关系,也不愿意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处理积压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和法规司司长许科敏表示,与这种情况相比,《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新闻披露制度。 许科敏表示,在起草和公开《条例》草案研究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建立了许多新闻披露制度,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了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及时付款的建议。
“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个意见,综合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参考了国外的立法实践,在《条例》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他还说,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因素,《条例》将新闻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新闻。
二是建立投诉解决和失信惩戒制度。 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中小企业的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延误支付中小企业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拖欠中小企业货款情况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将信用丧失新闻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丧失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条例》在总结前期专项行动经验不足办法的基础上,确定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公司及时付款。
许科敏例如要求中小企业拖欠付款的单位、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采取其公务费用、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的必要限制措施。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依法审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公司支付中小企业价款的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制度,监督检查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资金的业务。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环境判断和经营者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价款的从业情况纳入判断和评价副本。
另外,《条例》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依法给予解决。
在产业链和销售渠道等方面,中小企业长期处于市场弱势地位。 现在,面对疫情的冲击,中小企业正处于“最困难的时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5月,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比去年同期减少7.3%、9.5%,反映出许多中小企业订单不足、销售不振、价格压力、资金周转困难。
“营业收入下降的同时,中小企业的还款周期进一步延长,还款困难加剧。 》王江平表示,5月底,规模以上中小工业公司应收账款比去年同期增长17.5%,达到11.5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公司增长率高出10.8个百分点。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期平均为62.8天,比去年同期增加13.2天,比同期大企业多9.2天。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调查,5月底,中小工业公司逾期应收账款占所有应收账款的29.5%,比去年同期上升3.3个百分点。
“反映出中小企业普遍账户被占用,难以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也产生越来越多不必要的外部融资诉求,但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价格高。 ”王江平表示,与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方法相比,《条例》的出台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及时查账,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价格。
《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 在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方面,王江平表示,第一要开展三方面的事业,加强宣贯解读,推进《条例》的落实,此外还要加强投诉机制建设,比较有效地防止积压问题的处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事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拖欠投诉渠道,并对投诉解决机制做出了确定的规定。
“工信部于2019年4月建立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并在线运营,各地也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投诉渠道。 ”他说,下一步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诉渠道的功能,健全投诉解决机制,确保中小企业的投诉弹到每一件事上,每一件事都有反响。
此外,必须加强失信惩戒,加强约束机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拒绝或拖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费用、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在未偿还业务中,未完成未偿还任务的积压点地区领导干部的出差访问受到限制。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的义务的,依法将其信用丧失新闻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企业的新闻,并依法公示 加强对信用缺失行为的社会约束,塑造全社会不借、不借、不借的社会氛围,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王江平说。
另外,要加强第三方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帮助中小企业处理缺乏法律专业意识、缺乏诉讼程序理解、维权价格偏高等问题,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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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半年清偿拖欠民营、中小型企业款项956亿,机关事业单位若当“老赖”,公务花费、办公用房等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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