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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要点品种新闻化上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全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新闻化溯源体系,收集全程溯源新闻,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

公告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公司应当按照《药品新闻化追溯及建设指南》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提供追溯新闻,保证药品追溯的可能性。

值得观察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有追溯系统建设的首要责任,可以自建追溯系统,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 根据统一药品溯源码的要求,对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予唯一的溯源标记。

公告中称,同一药品的追溯代码只允许在同一追溯系统中进行追溯。 如果公司要更改可追溯代码或可追溯系统,则可以根据需要在协作平台上进行更改。 生产入库时,在追溯系统留下入库新闻,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相关公司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新闻,以便下游公司和医疗机构核实反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及时准确地获得所生产药品全过程的新闻。

“国家药监局:推动药品新闻化追溯体系建设,今年底前实现国家集采药品等要点品种可追溯”

关于进口药品,公告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进口药品代理公司履行追溯系统建设责任。

公告称,药品经营公司在购买药品时,应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公司索取相关追溯新闻,在药品检验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新闻通过追溯系统反馈给上游公司; 销售药品的,应当通过追溯系统向下游公司或者有关机构提供追溯新闻。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国家药监局:推动药品新闻化追溯体系建设,今年底前实现国家集采药品等要点品种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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