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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继承人完整的许可制度、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遗嘱公证手续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6月26日上午,出席本届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小组审议。 审议期间,许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出了普遍关心的问题。 随着每个人平均寿命的提高,目前“四世同堂”的家庭数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继承篇能否使曾祖、孙代继承的规定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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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族代位继承。 代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了民法典编辑2审稿的第906条和907条,基本沿用了上述规定。
从现行法律和草案二审稿的文案来看,对祖先的继承权没有确定的规定,孙子的继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小组审议期间,常务委员会成员就此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关于民法典继承篇草案,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具体而言,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中。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卫小春因为现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少,人也长寿,所以90岁也习惯了司空,更长寿,4世在同堂的也多,孩子少,所以没有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刘修文委员同样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他指出“四世同堂”已经很普通了,也会出现“五世同堂”。 草案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孙子的孩子,但907条规定为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的孩子丧失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孙子、孙子的孩子不能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祖父母、祖父母的遗产 另外,曾孙之子、曾孙之子、甚至玄孙之子、玄孙之子也有同样的问题。
因此,他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保障和充分尊重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马志武委员也表示,在四代同堂的情况下,至少必须允许曾孙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即四代以内直系血族的相互继承。
与此不同,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2审稿相比,许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朱明春委员提出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副本应该体现遗嘱继承优先的大致情况。 他指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该先谈遗嘱继承和遗赠,再谈法定继承。 在文化和普及方面也应该生前重视遗嘱,提倡早期遗嘱,减少之后的法律纠纷、行政和社会价格。
杜德印委员建议研究权益继承问题。 他在发言中强调,我们国家有财产继承,也存在农村土地各种权益、宅基地各种权益、城市部分居民住房权益等权益继承问题。
一些个人财产还包括不属于个人的权益。 目前,城乡矛盾纠纷较多的就是这样的问题。 农村的一点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留下的不动产而无从下手,其实争斗的第一个是住宅基地,住宅基地很有价值。 但是,住宅基地的个人有资格权、聘用权,没有所有权。 建议认真调查研究这对于权益继承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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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允许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相互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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