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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工信部就《轿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8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证明中表示,《办法》自去年9月发布实施以来,在提高汽车领域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新能源轿车销量达到102.8万辆,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 区域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续下降,年区域平均油耗实际值降至5.80升/100公里,同比下降10%以上,总体上基本实现了政策预期目标。
根据《办法》的规定,年度以后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而且,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方法》的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方法》进行修订。
此次征求意见稿变更了以前传入的能源轿车的适用范围,其中第四条第三款的变更是“本法所称以前传入的能源轿车,是指除新能源轿车以外的汽油、柴油、燃气燃料或者乙醇燃料等。”
在证明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之前发表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并根据将甲醇汽车纳入《办法》的要求,修订了此次《办法》早先流传的能源轿车的定义,提出了酒精能源
经查阅相关资料,醇醚燃料是指从煤炭(包括原煤、煤层气、焦炉煤气等)中气化得到的低碳含氧燃料甲醇、二甲醚(简称醇醚燃料)等车辆用清洁汽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甲醇汽车不是新能源汽车,而是属于以前流传下来的能源汽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修订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完善了之前流传的能源轿车燃油消耗量的吸引和积分灵活性措施,更新了小公司的计算优惠。
标题:“工信部撰改以前传下来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 拟将甲醇汽车等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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