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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僵尸公司”,过去有了总体目标,现在又有了清晰的“路线图”。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了发改委、最高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此前,该《方案》在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在当天举行的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信息发言人孟鼈就此表示,《方案》为推进低效、无效市场主体退出进行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为优化库存、防止产能过剩、加快僵尸公司清算等供给侧结构改革任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此次发布的《方案》直接冲击了当前市场主体退出的诸多难点、痛点,如“僵尸公司”退出市场困难、公司倒闭被污名化等,为已经无法在市场上生存但始终无法退出的市场主体设计了一些合理可行的退出路径
图片来源:本公司
如何促进不还债、无法经营的公司和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长期以来,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一再强调,必须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建立市场清晰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专务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在一个场合表示:“通过破产清除‘僵尸公司’,处理悬而未决的债务,稳定其法律关系,实际上是落实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正常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
在此次发布的《案》中,“破产”也成为了经常被提及的高频关键词,《案》利用章节的复印件,对完全破产法制度进行了专门规范。
长期以来,破产制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需改善。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数为10195起。 这个数字已经处于历史最高水平,但与每年受理破产案件长期维持在70万件以上的美国相比太低了。
如何将市场主体退出破产作为退出的“优先路径”? 对此,《方案》确定了只要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条件,就应该选择破产。
“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者推进收益关联公司庭外协议重组,尽快充分利用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案》还规定,公司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立即破产
另外,强调与“破产”配套的“重整”,为公司保存生活的希望也是必要的路径。 《方案》提出积极重建破产重整理念,切实处理公司破产污名化问题,完全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公司重组再生。 并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公司经营价值的维护。
另外,与各界讨论较多的“个人破产制度”相比,此次发布的“方案”确定,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处理公司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确定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支出负债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可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何处置长期亏损、丧失自身快速发展能力的国有“僵尸公司”,不仅是推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事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化解重大风险的各项事业的重要环节。
要处置国有“僵尸公司”,从根源上清除“僵尸公司”生成的土壤很重要。 根据《计划》,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公司,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退出,无法防止“僵尸公司”的形成。
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僵尸公司”的生存,不得违反政府补贴和融资等方法提供,比较有效地处理国有“僵尸公司”不愿意退出的问题。 国有公司退出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过出资额的债务偿还责任。
在此次“方案”公布之前,国家相关部门负责人已经确定,今年还将制定“僵尸公司”退出实施办法。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迵在今年3月召开的论坛上表示,今年将巩固“三去一降一补”的成果,继续推进结构性产能削减,健全各方面的责任分担和损失分担机制,依法处置“僵尸公司”,制定退出实施办法。 将降低公司杠杆率与公司兼并重组、产业整合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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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僵尸公司”出清有了路线图:符合破产条件的国企,各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法阻碍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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