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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意义重大。
9月20日,中央农村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部分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乡镇政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录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批场、审批后勘测批在场、住房建成后核查现场等“三场”要求。 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与宅基地有关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的发生。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通知》确定,要严格执行“独栋”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并且,农村村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造住房,禁止未批准的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许可方便建设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拆除”的要求,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通知》还提出,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认定和处置。
在防止非法占用宅基地的同时,《通知》强调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和农民的住房产权。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宅基地流转,也不得强制农民“上楼”。 另外,不得非法回收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也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农民进城定居的条件。 严格控制全村拆迁,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管。
《通知》指出,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也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个人会馆。 严禁假借流转之名违法行为侵占和买卖宅基地。
据记者观察,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快速发展体制的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也提到要稳定审慎地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
发改委快速发展战术与规划司处长刘春雨在解读该文件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许多新的突破,但从城乡土地统一高效集约利用,到真正建成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他说,在使每块土地都能释放出越来越多的快速发展活力和生产力之前,离让广大农民平等分享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他强调,在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农业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城镇居民不得开洞去农村买宅基地,严格按计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大体上不能突破,要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个人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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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但中国有很多土地资源没有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快速发展战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聂辉华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农村许多土地资源、农田、宅基地、林地被闲置,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农民转变为市民后,许多农村出现了“空”的心化现象,如何处置未来大量闲置的宅基地成为了一大课题。
事实上,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较大部分的宅基地占70%,但宅基地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仅闲置浪费严重,而且宅基地退出机制往往难以改变,另外,功能不健全也带来了无法抵押等弊端
与此问题对比,《通知》提出,要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法,依法快速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庄积极稳妥地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的土地将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的宅基地请求、村庄建设、农村产业快速发展。 闲置宅基地的活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法,探索规范转让行为。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可以探索鼓励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多样化的游玩自发有偿退出宅基地。
事实上,韩长赋农业农村部长在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时表示,要切实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宽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复印件,探索适度利用宅基地和农民房屋开采权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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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20年……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这份通知给出最权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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