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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就新修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27日。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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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证明,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三权分置”的理念,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让、交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立、经营权流转的结构。 记者在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交换、转让”部分提到,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方等。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部分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大致情况、价款、合同等作了规定。
证明,在此次《流转管理办法》的编撰修改中,为了贯彻“三权分置”的理念,比较有效地适应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法的要旨,并且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转让在当事人、手续、监管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办法包括租赁、入股等,对制定规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交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曾表示,土地经营权流转时,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有承包权,可以将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人,如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 另一种情况是经营权不流转,这是“两权”,集体有所有权,农户有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显然有利于快速规模的经济发展。
根据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征收适量的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通获得土地经营权,并且比较有效地防控了流动风险。
此次《办法》对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办法》首先增加了资格审查的规定,确定了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通过流动取得土地经营权需要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在项目评审中,《办法》基于各地的实践方法,包括确定经营项目、土地用途合法化、具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快速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并确定了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挖池塘种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负面清单。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对土地经营权转移面积的上限作出规定,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然后,在实践中,差一点就建立了风险保证金等制度。 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此次编辑稿件对是否普遍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没有统一规定,但对全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高风险项目,强调有必要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此外,还增加了审查审查机制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了由农业农村、财政、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应通过流转承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考核工作。
此外,文稿的修订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管理费用的规定。 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适当管理费用的条件。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利用本集团所有农业基础设施等。 另外,规定管理费用的征收额、支付方法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工商公司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明确,管理费用的采用必须根据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标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对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规定 风险很高的项目须树立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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