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49字,读完约3分钟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组审议了《国务院批准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公共凝聚场所,与“消防救援机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自贸区暂时协调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消防工作的案件,确实需要慎重考虑。

“以前我们说过‘放任不管会混乱,放任不管会死亡’,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法治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也提高了,所以必须在这方面积极稳妥,让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事件变得简单。 ”王东明说。

图片来源:本公司

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的采用、营业前必须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按照执行通知承诺的办法暂时调整实施。 当事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约定提供相关资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吕薇委员对此表示,关于自贸试验区暂时协调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此次调整意义重大,也是简单政治放权的重要步骤。 但是,由于有公共利益监管的放权,所以还是要慎重。

例如,“当事人约定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资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批准决定”,这里提供了哪些资料?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我认为应该放置简政放权的东西应该放置,不应该放置的东西应该管理。 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公共凝聚场所”,涉及公共利益。 ”

杜小光委员表示,《草案》的证明涉及四种情况,其中有几种情况。

首先,必须清楚地确定当事人如何确定,是建设单位还是招聘单位。

其次,消防救援机构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批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什么做出正确的约定? 证明,当事人约定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即可,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向中介服务机构咨询,但消防咨询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表现为直接取消审查,当事人找到的中介服务机构可能不具备技术咨询能力,但

景委员说,实施通知公约制的改革是鲜明而现实的,公共场所如果不能长时间用于消防检查,确实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 但是,应当再次完善约定的文案,建议改为“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相关资料”。

景汉王朝说:“不仅要承诺符合标准,提供相关资料,还必须更加慎重、更加严格,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超英委员认为,商场、剧场、体育场等公共凝聚场所,是像这些场所一样通过通告答应的,还是事先检查批准的,可以重新研究一下吗? 因为关系到公众安全的这些地方在通告上约定可能有问题。

谭耀宗委员表示,此次决策的根本目的是证照分离政策,通过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合作措施,改善商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符合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模式。

“但是,也有人观察到,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能否简化手续,还必须认真考虑。 ”谭耀宗认为,目前,只要当事人承诺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资料说明文件,消防机关就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该办法是否影响消防安全,自贸区是否应当制定具体规定,经营者在资料的承诺和提供方面是否应当承担那些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和跟进。

“自贸区内消防安全监管是否简政放权 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涉公共好处需格外谨慎”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自贸区内消防安全监管是否简政放权 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涉公共好处需格外谨慎”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2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