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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报告》。

报告指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全面推开,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 据报告,从年7月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1.47万件,诉讼前程序案件18.76万件,诉讼6353件。

10月24日上午,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报告》进行了小组审议。 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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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案件有80多起,占诉讼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几。”

郑功成表示,目前社会组织未能顺利进入公益诉讼活动,明显是短板。 他就此提出,如果社会组织能够采取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具体措施参与公益诉讼,就应该逐一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如果能在公益诉讼方面支持和领导社会组织,就增加了维护公益的重要力量。

与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相比,罗毅委员提出了两项建议:

一是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 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调查举证困难、鉴定判断昂贵等问题,建议由上而下建立公益诉讼专家银行。 公益诉讼专家由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选拔产生,在处理相关案件中起“外脑”作用,由检察官就证据和事实争议提供科学论证、技术认定和专业意见,为检察机关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益诉讼报告:建议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二是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在财政部门特别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储蓄公益诉讼特别基金。 公益诉讼基金的来源包括公益诉讼赔偿金、政府资金投入、社会对公益保护的捐赠、公益侵权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的费用等。 例如,排污者按照有关条例缴纳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支付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费、损害公益的修复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益诉讼报告:建议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绍史建议,将来加强制度规范建设。 他说,公益诉讼检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只是做了大致的规定,“两高”给出了司法解释,但只有27条,比较笼统,在实践上有一些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

下一步,根据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加强对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 而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需要补充调整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整理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在小组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就下一个全国检察机关推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重要关心的行业提出了许多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参与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加强污染防治攻防战做出了积极贡献。

他建议下一步将地方政府在脱贫攻坚和巩固未来脱贫攻坚成效方面的失职渎职、违法融资投资违规引发的金融风险等纳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范围,着力解决正确的脱贫和重大风险攻略战。 这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范围的扩大,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行业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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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公益诉讼报告:建议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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