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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媒体发布的信息显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必须定期组织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测,研究重大风险改善措施,下达风险改善任务,跟踪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堂和伙食部门不得加工提供的食品品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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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小学和幼儿园要确定共餐人的责任,制定共餐计划。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基本采用自营方法提供伙食,不再引进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和委托经营合同。

值得观察的是,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是通过饮食摄取营养所必需的,是为了防止片面依赖零食。 《指导意见》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基本不得在学校内设立食品零售店和超市。 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退出。

寄宿制中小学需要设立食品零售店、超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大致只销售纯净水、矿泉水、包装前的面包、牛奶等食品。

《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巩固学校和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要加强对餐饮企业、学校食堂、校园周边的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 要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说明,销售或储存,采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等。

此外,为严厉打击学校和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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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四部门发文: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体上上自营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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