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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渔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7月15日,召开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于康震农业农村副部长在简报中介绍说,实施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渔,引导渔民减产转产是逆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重要措施。 这项事业涉及10万艘以上具有合法资格的渔船的有序捕捞,涉及约30万艘渔业人员的转产安置保障,力空以前可以说是世界罕见的。
根据中央总体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已按期实现全面禁捕。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将在长江流域的要项水域进行10年的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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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到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长江禁猎工作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具体目标任务。
2019年初,农业农村等三部门印制了《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止捕获和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建议: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主流暂时实施10年禁止逮捕。
日前,国家办公室又印发《通知》,转发农业农村、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定的3个加强版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长江禁捕工作。
国家为什么这么重视这项工作? 于康震表示,这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长江是我国生物多样化最典型的区域,近年来,受各种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水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进行长江禁渔也是促进渔民生活长期快速发展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于康震表示,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曾极为丰富,过去盛产多种经济鱼类,最高时占当时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 但是,近年来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渔业生产价值基本丧失。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年产水产品总量6300多万吨,长江尚未达到10万吨。 “资源越捕越少,生态系统越差,渔民越捕越穷,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于康震表示,实行长江禁渔退捕,是打破原“一家独户”的竞争性渔业“公地悲剧”,改变渔民“下水无鱼、上岸无地”生活困境的较为有效的方法,这也符合渔民的长远利益
2019年以来,在农业农村等三部门的一系列措施支持下,渔船打捞、渔民安置保障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各地累计有近8万艘渔船、近10万渔民,上海、江西、云南等省市已提前完成渔船抓捕或提前封存。
但是,于康震表示,各省(市)业务进展还不均衡,部分地方在立牌、渔船退捕处置、渔民转产安置、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地方出现非法捕捞问题,集团化、连锁化萌芽
10年的禁渔将导致近30万渔民的转产安置。 大部分渔民年龄大,技能比较单一,也有新冠引发肺炎疫情的影响,他们的生产和就业难度不小。 如何打捞渔民安置工作,让他们上岸,站住脚?
对此,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宋鑫表示,从就业途径来说,可以归纳为“四个群体”。
首先是快速发展和布局产业。 根据沿江沿湖资源生态的特点,发挥这些渔民水产捕捞等技术专长,大力发展稻鱼综合种植饲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鱼相关产业,增加产业就业空之间。 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法,在适宜的湖区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捕获渔民参加资源养护。
其次,工作后就业安排小组。 相继挖掘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公司吸纳、扶贫工厂等贴近现场的就业渠道,对希望转行生产的渔民的提拔,提高岗位派遣、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能力,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提高渔民的退工能力,尽快转行生产
再次支援创业安排集团。 对希望在渔业等行业创业的渔民,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服务,也支持各地建立特色渔业创业孵化基地。 另外,打捞渔民首次创业,在一定时期内正常经营的,按规定给予不重复的创业补贴,自有资金不足的,指导地方及时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另外,兜风要放一批。 及时认定大龄长时间不工作的渔民为就业困难者,提供与“一对一”援助服务相对照的政策援助,在市场渠道就业确实困难的情况下,统一承包渔民捕获安置工作和禁止捕获监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吸引渔民参与巡察监督工作
禁止捕获长江流域后,市场销售怎么办? 对市场上可能发生的非法捕捞交易,采取那些措施进行监管和调查?
与此问题形成对比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检查局局长燕军表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别制定了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市场销售的特别行动计划,同时设立了“禁止捕获长江非链条”特别行动专项小组,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特别行动。 希望通过对销售环节的打击,切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物销售的黑色产业链。
燕军表示,特别行动将具体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对生产公司的监督管理。 以水产产品生产公司、水产品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
二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专业市场检验,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机构为重点,加大市场检验和监督检验力度。
三是加强网络市场监管。 督促EC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管理规则,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新闻盘点、平台服务终止等处置工作。
四是加强广告监督管理。 法律禁止销售、购买、使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法律禁止采用的渔具,一律禁止刊登广告。
五是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属于购买、销售、加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水产品的行为,违法销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营销行为,发布违法捕捞物相关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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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长江水产品年产量竟不到全国总量1/630,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禁捕10年近30万人将这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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