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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国家医保局就《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的临床诉求、基金的负担能力,年药品目录的调整范围包括目录外的西药和中药,以及目录内的西药和中药。
对目录外的西药和中药,《意见征集稿》提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列入年度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的范围: 具体而言,有以下7种情况。
与新冠引起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收录的药品
临床紧急列入国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名单、鼓励儿童药品开发申报等,2019年12月31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集中采购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选择药品;
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药监部门按照新药注册申请手续批准上市的药品(含新活性成分、新剂型);
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物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医生等发生较大变化的药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列入省级最新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5种药品中,最重要的活性成分在《第一批国家要点监测合理药品目录》中的除外。
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应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药,均由公司按程序申报,经审查通过稿件后,纳入新增范围。
对目录内的西药和中药,《意见征集稿》将调整调用目录药品的范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
其中,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药品将纳入调出范围。
一、被国家药物监察部门撤销、撤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说明书文件的药品
二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判断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一种是在协议比较有效的期限内,需要根据协议重新明确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
二是根据公司申请或专家判断,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三是与该治疗行业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较高,且是近年来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标题:“国家医保局征求意见:与新冠肺炎关联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拟纳入医保目录新增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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